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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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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2 16: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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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 
2008年 第2号

  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强对加工贸易内销的管理,为守法便利企业提供更便捷的通关环境,我关决定推行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试点改革,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试点适用于东莞地区的联网监管企业和非联网监管的AA类、A类企业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
  二、对于联网监管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允许其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成品,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三、对于非联网监管的AA类及A类企业,经企业申请,商务主管部门及主管海关备案核准后,可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参照对联网管理企业的管理办法,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四、企业申请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方式时,应递交以下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材料;
  (二)企业的海关保证金收据或银行保函;
  (三)《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两份;
  (四)海关需收取的其他单证。
  五、内销“集中申报”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一)联网监管企业无须担保;
  (二)对于非联网监管的AA类及A类企业,海关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汇率×综合税率(22%)×50%。
  企业计划每月内销金额=∑企业计划内销料件(制成品)数量×合同料件(制成品)备案单价,其中已在备案环节缴纳保证金的限制类商品,无需重复缴纳。
  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核准其适用内销“集中申报”方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三)企业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海关认为其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的。
  七、企业应如实填写《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详见附件2),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其中发货时间为货物离开工厂的时间,发货当天企业需填写发货记录。企业月度内销金额超出《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的每月计划内销额度时,应主动到主管海关变更保证金(保函)金额。《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的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如需延期,应在原申请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重新到主管海关办理。本公告自5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
  2.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

二○○八年五月九日

  附件1

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申请表

主管海关编号:( )关内销号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海关编码

企业地址

企业类别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每月计划内销额(美元)

保证金(保函)金额(元)

海关保证金收据号

保函开户机构

保函号

企业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上述各项内容真实无讹。

2、本企业保证在每月计划内销额度内内销保税加工货物,如有变动,将主动变更保证金(保函)金额。

3、本企业保证如实在《保税加工货物内销“集中申报”发货记录表》上记录内销情况,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缴税的申报手续。

4、本企业保证自觉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及对加工贸易内销的各项管理规定,承担履行的义务。

法人代表: (企业盖章)

以上由企业填写

主管海关意见:

本申请表有效期到 日止。
经办: 科长: 关长: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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