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检验申请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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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3 9:2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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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下列商品在出口前,必须经当地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1)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3)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购买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4)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5)输入国政府规定须经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上述出口商品未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一律不准出口。 办理申请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程序是: 一、报验。 (1)出口货物明细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供通关用的凭证(如《××商检局放行通知单》); (3)对外贸易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有关函电、信用证(或购买证)。如信用证有修改的,要提供修改函电; (4)凭样成交的,提供成交小样; (5)经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的,须加附厂检结果单或化验报告单,如同时申请鉴重的,须加附重量明细单(磅码单)。 二、检验。 三、出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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