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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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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4 9: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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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工作,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集中办(受)理报检、计费、签证、放行等事项,不能集中办理的,由检务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 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为受理报检、计费、收费、施检部门出具结果和证稿、核签、检务审核证稿、制证单、校核、发证单、归档等全过程。
  第五条 各级检务部门统一受理报检、签证、通关与放行、计费等事宜的查询。

第二章 受理报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受理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七条 检务人员在接受报检时,应认真审核报检单填写的内容、应附的单据,发现有不真实、不齐备、涂改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报检人重新填写。经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编号、计收费并及时交有关部门。
  对于报检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交应附单证的,经批准后,可予办理报检手续,但须要求报检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所需单证。
  第八条 报检单/申请单编号实行全系统统一编号。报检单编号的规则另行下发。

第二节 受理入境报检

  第九条 入境货物由到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动物、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货物,以及其他需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的货物,应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其他货物按规定由收、用货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第十条 受理入境货物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报检单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等单证,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预期不能在索赔截止日期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要求报检人对外办理延长索赔期以保留索赔权。
  第十二条 入境的运输工具及其员工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申报。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检疫证明并报告人员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 入镜旅客在入镜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其提交入境检疫申明卡,经审核后予以放行、隔离、留验等。

第三节 受理出境报检

  第十四条 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报检单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信用证等单证。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检务人员在受理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
  第十六条 对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报检的,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换证凭单正本及有关单证。
  第十七条 在受理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报检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检疫证明并报告人员健康状况。
  第十八条 在接受出境人员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预防接种证明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证件(护照或居民身份证)。

第三章 签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包括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由检务部门统一对外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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