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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宠物/伴侣动物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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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7 1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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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随宠物传入我国,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
二、依据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三、具体要求
(一)入境
1、每人每次入境限带1只宠物,宠物仅限于猫和狗。
2、入境旅客须如实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机构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疫苗接种证书以及个人入境证明等相关文件。隐瞒申报者,将按照《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予以处理或处罚。
3、宠物作为旅客分运行李入境的,旅客在提交上述证书和文件的同时,还需提供海关签字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货运提单等,如货运提单上注明为“含有宠物的私人行李”的,视作旅客携带入境的宠物。否则将按进境活动物的有关检疫要求实施。
4、对入境旅客携带的宠物在指定的隔离检疫场统一实施隔离检疫。对未能提供有效的证书和相关文件的宠物将予以截留,限其主人在7天内补齐相关证书和文件,逾期未补交的,作限期退回或扑杀处理。对超出规定携带限量和隐瞒申报的物主,截留其伴侣动物,作限期退回或扑杀处理。宠物在截留期间统一实施隔离检疫。
5、严禁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邮寄、携带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中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不属于携带进境的伴侣动物或其它动物,物主须在动物进境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按照活动物检疫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二)出境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出境,应事先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须提供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伴侣动物根据输入国的要求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健康证书》,准予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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