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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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2: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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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贯彻、实施全国考试委员会的规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地方考试委员会的领导和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统一部署,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第二章 试卷的运送及保管 第四条 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试卷(包括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分科密封包装(答题卡另行封装)。包装袋分25份卷装袋和5份卷装袋两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需试卷袋数,根据本地区应考人数、考场设置情况确定。 第五条 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各考区必须建立试卷库。试卷库要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存放试卷的卷柜,锁闭后要加封盖有地方考试委员会印章的密封条,由专人看管,确保试卷存放的安全。 试卷入库、出库,必须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并有地方考试委员会两名以上成员或由地方考试委员会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第六条 试卷的发送、回收交接程序及要求: (一)试卷由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车,由武警于开考前一周护送至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试卷库。 (二)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开考前一天将试卷直接送达各考区试卷库或各考区直接将试卷领至本考区试卷库。 (三)各考区应于每科开考前一小时将该科试卷直接送达各考点。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立即将试卷送至其所在考区试卷库;各考区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一天之内将试卷送往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试卷库;各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全部考试结束后四天之内,将试卷送往全国考试委员会指定的集中阅卷地。 (五)运送试卷要指派专人(至少两人)、专车(送往集中阅卷地可采用其他运输工具)。运送途中要做到人不离卷,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试卷的专车,切实做到保密安全。交接试卷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认真填写交接单。。 第七条 试卷启用前、答题卷和答题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八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报地方及全国考试委员会处理。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九经 考试采取分科、闭卷、笔试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同一时间内举行。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在某一地区开考时间必须推迟或该地区考试应该取消的,由地方考试委员会上报全国考试委员会批准。推迟考试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十一条 考区、考点、考场设置及要求: (一)各地方考试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设若干考区,考区下设若干考点,每一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在省、地(市或州)政府所在地设置,县以下不设考场。 (二)考点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试卷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三)考场应安全、安静、光线充足。考场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字迹。 (四)每一考场应考人员一般不超过25人,应考人员之间必须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每一考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区负责人),由地方考试委员会指派人员担任。考区负责人负责本考区各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工作。 (二)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两人(以下简称考点负责人,其职责为: 主持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 培训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明确其职责; 组织实施考场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接收试卷,向各考场分发、验收试卷; 监督考试纪律执行情况,处理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各考场应考人数配备监考员,一般每20名应考人员配备一名监考员,每个考场监考员不得少于两人。考点负责人不得兼任监考员。 (四)各考点需配备若干考场外流动监考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内监考员移交的需要在考场外处理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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