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法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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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2: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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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证券法》是在借鉴英国证券立法经验和美国各州立法的基础上产生的。该法采用了英国的披露理论②。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强制审计,使法定审计得以产生,同时该法也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1933年证券法》主要针对发行证券申报登记文件中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③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登记文件不实陈述的法律责任的条款主要是第11节。如第11节(a)规定:当登记文件中对重大事实有错误陈述或隐瞒的时候,证券购买者有权起诉,除非被告能够证明购买者购买证券时已经知道存在错误或隐瞒,否则任何购买者都可以提起诉讼。第11节(b)则规定了免责事由,具体包括勤勉尽职(due diligence)和合理调查(reasonable investigation)。第11节(a)(4)明确规定了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专业人士应承担法律责任④,注册会计师应对审核的登记文件和签署的专业意见负责。 何谓第11节规定的“重大事实”?这也是判断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首要问题。美国sec的规则将“重大”定义为:“一个普通谨慎的投资者在购买证券之前必须被合理告知的信息。”在sec采用综合信息披露制度后,对重大性的表述更改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决定如何选择证券之前,是否有很大可能认为这些信息是重要的。”从美国法院的判例看出,对“重大性”的判断个案认定是不同的,通常根据具体情况不同作出不同的判断标准。但不论如何认定,“重要性” 始终是判断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前提,在判断构成重大事实的基础上再展开注册会计师不实陈述过错标准的讨论。 如何认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过错?证券法第11节的核心就是判断谨慎程度的标准,以及可以用来为自己抗辩的依据。第11节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职所应具备的谨慎标准是: 合理性的标准应当是一个谨慎的在管理自己财产时所采取的标准。法院在适用和解释第11节(b)款时,对合理性调查的判断要建立在诸多因素全面考虑的基础上。这些因素包括:注册会计师的知识水平、专业水平、对发行人情况的熟悉程度和取得情况的可能性,以及实际介入登记程序的准备登记材料的程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如已经过适当合理的调查,也有理由相信登记文件中没有错误陈述及隐瞒,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另外,需要补充的一个抗辩事由是:当信息披露方登记文件中没有全面、正确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及表述,或采取有所增删的引述,注册会计师也是可以抗辩免责的。 《1933年证券法》与以往美国普通法规定的区别体现为:(1)注册会计师与原告的合同关系不是必要条件,合同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2)第三人的责任并不要求证实审计人员有欺诈或重大过失行为成立,一般过失即构成过失的要件;(3)过失举证责任倒置给注册会计师⑤,原告只需证明有重大不实的事实即可。 《1933证券法》民事责任的立法功能是:发行人、董事、职员和专业人士(包括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来源于英国公司法,大众非常关注通过规定足够的民事责任以确保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履行其受托义务,并且促使会计师们达到独立、尽职的职业要求。 在刑事责任方面。《1933年证券法》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为:故意违反证券法规定及有重大虚假陈述的注册会计师,一经证明有罪,应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罚⑥。 《1934年证券交易法》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e)、16(b)和18(a)条款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中第18(a)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不实陈述民事责任。该条款规定:任何人在根据证券交易法向sec呈报登记文件时如果作出严重的不实陈述或遗漏事实,都必须负责。如果一位投资者阅读了登记文件后相信文件中的陈述,并因此而蒙受损失,就有按第18(a)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权利。该法同时又规定:一旦原告能够证明确实知道并依赖了被告向sec呈报登记材料的内容,被告就必须负责赔偿,除非被告确能证明其行为是善意的,并且不知道所作的陈述是虚假或令人误解的。 《证券交易法》的18(a)条款由立法而产生,司法机构只能依据立法所明确规定的真实信赖关系判断民事责任,而不能适用推定信赖。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原告诉讼的难度。在司法审判中,法官通常将第18(a)条规定与《1933年证券法》的条款及证券交易法的第10(b)并用。而10b-5条款也就成为原告关注的焦点。 《证券交易法》的10b-5条款又被称为“默示的赔偿规则”⑦,依据该条款提起集团诉讼的多数是建立在“欺诈市场理论⑧”的基础上,采用的“推定信赖”原则。根据这一条进行起诉,原告需要证明:(1)被告存在重大的实际的不实陈述行为;(2)该证券在有效证券市场中交易; (3)被告不实陈述使合理的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4)原告在不实陈述后真相披露前进行交易。而被告方除非能反驳原告的上述证明,或证明原告未信赖该不实陈述,或已知存在不实陈述还进行交易,才能推翻信赖的推定,而这在实践中这是很难做到的。由于该条款的责任范围扩张到发行人、董事和管理者之外的会计师⑧,许多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被起诉的对象⑩。另外一方面,依据10b-5将会计师拉入诉讼并承担责任也成为对美国证券诉讼的主要批判之一。如在1994年的一个判例中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仅仅是协助违规,而这些人并不是首要的违规者,那么这些人并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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