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CPA考试《审计》教材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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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2:2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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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审计》教材与2005年相比,第一章注册会计师审计概论,第二节内容中修订和补充了审计类别,增加了审计方法;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管理,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重新界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其它章节无大的调整。
如果使用2005年教材,在p84页后(即第五章之后)的内容与新教材几乎一模一样,只是页码依次递减10个页码。如老师说看“第172页的第5行第6个字”,你就可以看旧教材的“第182页的第5行第6个字”。1、2、4章变化的内容下面具体的文字,可打印。 由于审计风险受到企业固有风险因素的影响,如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行业所处环境、业务性质、容易产生错报的会计报表项目、容易遭受损失或被挪用的资产等导致的风险,又受到内部控制风险因素的影响,即账户余额或各类交易存在错报,内部控制未能防止、发现或纠正的风险,此外,还受到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账户余额或各类交易存在错报风险的影响,职业界很快开发出了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模型的出现,从理论上解决了注册会计师以制度为基础采用抽样审计的随意性,又解决了审计资源的分配问题,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资源分配到最容易导致会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领域。从方法论的角度,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的审计,称为风险导向审计方法(risk-oriented audit approach) 3、p10倒数第2段。内部审计的概念“内部审计是指……的实现”删除。 第二章 1、删除第一节p12-p13的“一、外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与注册登记”部分。 2、删除第一节p15第2段至第二节前有关“注册、不予注册、撤消注册”的规定。 3、删除第二节p15-17的“一、外国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部分。 4、删除p17“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中的第1段和第2段的前4行,到“重要措施之一”为止。 5、在p18第2段9行中间插入有关《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一是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二是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是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将p18第3段7-9行的“此外,国内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改为有关《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九十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p19在原有的“审计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基础上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税务服务”和“管理咨询”的业务。 (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经历了由法定审计业务向其他领域拓展的过程。从国内外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看,法定审计业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核心业务。例如在美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立法始于1896年的纽约州,到了20世纪20年代中期,各个州都已制定了相应的注册会计师法。尽管各个州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授予注册会计师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特许权,除注册会计师外,其他组织和人士不得承办法定审计业务。我国1993年10月出台的《注册会计师法》,同样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 社会的需求,注册会计师及时调整了专业服务的性质、范围和领域。 由于注册会计师具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较强的专业能力,这使得其日益成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信赖的专业人士。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会计师除了承办传统审计业务,还承办其他鉴证业务,以增强信息使用者对所鉴证信息的信赖程度。同时,面对全球化、多元化和竞争激烈的会计市场,注册会计师实现审计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已非易事,必须不断地开拓新的市场和业务。从目前情况看,无论在国外,还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范围已经十分广泛。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除了会计报表审计外,还有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等其他鉴证业务。 (三)税务服务 原教材p16第3段移至此 (四)管理咨询 将原教材p16第4段移至此 (五)会计服务 保留原教材p19第3段 8、p19第三节“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第1段第1行中间插入有关“事务所对债务的责任”的内容: 我国目前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例,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1)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9、p22最下面共9行文字,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设立、备案和发证程序”内容全部删除 10、p23第四节第1段改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cicpa),于1988年11月15日成立。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1、p23第四节“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的内容全部重新作了修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2)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3)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4)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6)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7)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8)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9)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10)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11)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12)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12、p23“会员种类”第1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由原来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有三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改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同时将第4段的“名誉会员”部分删除。 13、p23倒数第1行增加一项权利“(2)对协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后,变为9项权利。 14、p24第2段增加一项义务“(7)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后变为8项义务 15、p24“三、协会权力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和“四、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部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作了重新修订: 三、协会权力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其职权是:(1)制定、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本会理事;(3)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4)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5)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6)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1)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3)选举本会领导成员;(4)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5).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6)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7)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8)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9)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会长代表协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三)常设执行机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部批准。 (四)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四、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16、删除p24-32第五节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p67第2行,将“同意宣传”改为“统一宣传”。 第四章 p80“(二)《公司法》的规定”和“(三)《证券法》的规定”做了如下修订: (二)《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p120第2段第2行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方式”改为“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 第十二章 p252的表格中的“37.55%”改为“137.55%” 第十四章 p315第二段中的所有“现金”词改为“银行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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