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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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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5: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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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基础知识

  (一)考试目的

  本章介绍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总论方面的基本知识。通过考试主要测验考生对法理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基本制度的了解和熟悉程度,提高应试者的法学基础知识。

  (二)考试基本要求

  1.了解法的概念、特征和法的表现形式。

  2.熟悉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3.熟悉法人制度、代理制度。

  4.掌握诉讼时效和期限。

  5.熟悉物权、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6.掌握财产所有权制度。

  7.熟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基本内容。

  8.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9.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0.熟悉中国经济法律制度的体系。

  11.熟悉法律责任的种类,掌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三)要点说明

  1.诉讼时效和期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1)民事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无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普通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别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只能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其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1年诉讼时效: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①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以前,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诉讼时间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效期间仍然有效,等到时效再进行时,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②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在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再次发生中断事由,则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③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和延长的时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财产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质性财富的直接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如劳动生产、收益、没收等属于原始取得的根据。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如继承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据国家继承法,按照本人意愿通过预立遗嘱的方式处分其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此外,接受他人赠与、互易、买卖合同等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权的也属于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消灭有以下方式:(1)权利人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2)权利人放弃所有权;(3)所有权主体消灭,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社会组织的终止;(4)所有权客体灭失;(5)被国家依法收缴。

  3.行政许可设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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