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有关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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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15:4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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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等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同时,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清产核资、其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一般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资产评估必然涉及同时产生的评估增值或评估减值,对其如何进行有关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其中的两个问题谈谈笔者个人的见解。 一、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入股时的有关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对于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按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这里的公允价值即为放弃非现金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若按规定所放弃非现金资产可不予评估的除外)。因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投资,其公允价值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实务中有四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作为资本公积;二是作为损益;三是递延确认损益;四是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我国采用了第四种方法。但同时规定,投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以投出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递延税款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若投出的资产经评估减值,则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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