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包装物押金会计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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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9-1 16: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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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与销售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上不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不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也就是说,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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