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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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2 11:3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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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填写的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期内接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并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属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续期注册登记条件人员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审核,核发新的《登记证》或《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续期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第十五条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转换工作单位,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注册城市规划师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在注册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 3、工作调动; 第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调出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向调入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5、调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6、调入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7、国家注册机构将加盖公章后的变更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第十九条本地区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均表示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将加盖公章后的变更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第五章撤消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注册机构撤消其注册登记,公告收回《登记证》或《注册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死亡或者失踪的; 4、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业务连续两年以上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消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撤消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当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2、省级注册机构或国家注册机构对报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实; 3、由原批准注册登记的注册机构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并进行批准撤消注册登记前的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收回并核销《登记证》或《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拟被撤消注册登记的人员在公示期间可以向国家注册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二十三条注册城市规划师自被核准撤消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再称为注册城市规划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城市规划师来华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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