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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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2 11:3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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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的条件: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的条件: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变更注册登记的条件: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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