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200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根据省人事厅、建设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8]158号)文件精神,为帮助考生做好200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11月29日、30日(周六、周日)两天。 11月29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 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1月3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 5: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科目设置、作答方式及管理模式 (一)考试共设《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4个科目。 《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考生须使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注意:(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2)在专用答题卡上按题号在指定答题区域作答。 其余3科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二)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考试科目考试的考生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为合格;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电子设备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按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三、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规定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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