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008年城市规划师考试7.15-7.31日报名 |
|
|||||||
2008-7-1 11:23:00 |
英途网 www.einto.com |
|||||||
豫人考〔2008〕23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39号),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人职[2000]8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的要求,现将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2008年11月29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 2:00— 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1月3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2:00— 5:00 城市规划实务 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区。 二、报考及免试条件 (一)报考全部科目(考四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6、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9、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10、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免考部分科目(考二科)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于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于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凡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三、获得执业资格条件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滚动和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实行滚动管理模式的,滚动周期为两年,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实行非滚动管理模式的,即获准免试只参加两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四、报名办法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 | ||||||||
| ||||||||
| - 相关内容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