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06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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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4 11:5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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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2006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赣人字〔2006〕74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规划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 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我省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定于2006年10月21日—22日举行。报名时间为2006年5月10日—18日(节假日除外)。我省考点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南昌设置。请各地按照《2006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江西省工作计划》(见附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请按人事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及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一)报考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7、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8、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1、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87年(含1987年,下同)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凡符合上述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0年。 (2)1970年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5年。 (三)报名程序和办法:报考人员先到人事考试部门领购报名资料,填写报名表(老考生要填写本人上一年度考试的档案号)、填涂信息卡,由所在单位注明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同意报考的,盖章确认,设区市的报考人员经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进行资格初审,再到同级人事(职称)部门进行资格审定后,由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将考生的报名材料汇总后,于5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省直单位考生由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进行资格审查,其中省直设计院所的考生,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报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进行资格审查。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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