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06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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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4 12: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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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考函[2006]20号 各市规划局(建委),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 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2日 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 5: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八)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 3、在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1984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7年。 ②1987年底以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2年。 (二)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报考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到所在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市将初审合格人员情况汇总后,统一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复审(上报复审截止时间为2006年7月6日)。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粘贴照片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报名表、考试报名信息卡、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按上述职能分工,到相应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证明材料须附复印件)。 (二)往年考生报名参加2006年度的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资格审查,但需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报名时间、办法 (一)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报名表、报名信息卡、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两张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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