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06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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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4 12:0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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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职管[2006]1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规划局(建设局),省直及国家在鄂有关规划设计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20号)、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及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4个科目。 二、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三)根据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补充规定: 1、凡符合报考条件第二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①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②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①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②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一)初次参加考试的人员,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填涂《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书、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证明)原件,经市、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初审和人事职改部门学历、职称审核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审定,再集中到省人事考试院职业资格考评处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及国家在鄂单位的考生,考全科的,经省建设厅资格审查合格(盖章)后,集中到省人事考试院职业资格考评处办理报名手续;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还须到省职改办审核(盖章),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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