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06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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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4 12:2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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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及工作年限计算 (省人事厅、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人发〔1999〕39号文浙人职〔2000〕12号摘要)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人办发〔2001〕38号补充规定摘要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省人事厅、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0〕20号文浙人职〔2000〕56号摘要) 五、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人办发〔2001〕38号补充规定摘要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二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附件:3.从事注册城市规划师业务工作年限证明 从事城市规划或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我单位 同志,在我单位累计从事城市规划或相关专业工作共 年。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印章) 附件:4. 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表 市(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附件:5.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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