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06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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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4 12:2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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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通[2006]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2006年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规划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资格初审工作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报名工作由市规划局负责。省人事厅、建设厅负责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二、考试时间安排及考区设置 (一)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10月21日、22日(周六、周日)两天。请各单位按《2006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一)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省统一在南京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作答方式及管理模式 (一)考试共设《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4个科目。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其余3科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二)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应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或蓝色的墨水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声、无存储编程功能)和比例尺。考生严禁携带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一经发现即按作弊论处。各单位报名时要公示此要求,考试时将严格检查。 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四、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99年4月7日前,被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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