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07年城市规划师6.14起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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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14:3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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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函〔2007〕120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 [2007]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以及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详见附件),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07年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2007年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三、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并缴费的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07年6月14日至6月28日(节假日可报名)。报名考生登录黑龙江省人事编制信息网(网址:www.hljrstbb.gov.cn),进入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填写提交《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提交成功后,使用 A4纸打印《报名表》,并在《报名表》左下方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盖章。2006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按照新考生报考。 (二)现场确认并缴费 1、现场确认时间:2007年6月19日至6月29日(节假日除外)。 2、考生须到报名考区的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并缴费。省直考区现场确认地点:黑龙江省人事编制服务大厅,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咨询电话: 82342462、82346538,其他考区现场确认地点由各考试管理机构确定。 3、首次报名的考生必须进行资格审核,现场确认时须携带《报名表》和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证明;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续考的考生须携带《报名表》和上一年度准考证复印件;2006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考试的考生还须携带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五、考场设置 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设置考场,各地市不设考场。 六、数据上报 各地市人事局在2007年7月4日前将确认后的报名表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事部门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49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规定,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每人报名费15元,《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每科目80元;《城市规划实务》科目150元。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人事局每名考生留取15元,其余上缴省人事考试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开发区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帐 号:23001866751050503109 八、参考用书 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参考用书征订事宜请与省建设厅规划处联系。 地 址:哈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08号 联 系 人:张宝武 电 话:0451—53678304 九、考生须知 (一)考生领取准考证后,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如有问题及时与报名点联系。 (二)《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今年实行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须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在答题时须注意: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 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各地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做好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宣传、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以确保整体工作如期完成。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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