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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08年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6.30-7.22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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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6 14: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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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规划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39号)精神,现将2008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11月29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1月3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考条件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市规划(含城镇建设)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7、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

  8、1982年底前取得非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9、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建筑学、园林绿化、道路桥梁、给排水、经济地理、工民建、城市管理)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

  (二)1999年4月7日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本条第3、4款规定不受此条件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只需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1982年以前(含1982年),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7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

  4、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累计满25年。

  (三)第(一)、(二)条所称的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系指《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城市规划专业系指高等院校设置的城市规划(含城镇建设)专业。除城市规划(含城镇建设)专业以外的人员报考时按相近专业的条件掌握。计算工作年限截止2008年12月底。

  在职人员参加城市规划专业的进修学习,其进修学习时间可计算为城市规划业务实践年限;非城市规划专业的进修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城市规划业务实践年限。

  三、报名办法和程序

  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办法。报考人员均须首先登录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网址:http://zczx.fjjs.gov.cn,以下简称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需进行现场审核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至所属报名点(详见附件)办理。现场审核由各设区市规划局商人事局共同组织进行。具体报名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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