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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复习要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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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2 1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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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操作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操作要求。

  (4)建设单位送审建筑设计方案操作要求。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筑设计方案操作要求。

  (6)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操作要求。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操作要求。

  3.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

  3、4、1熟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地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l、文物保护单位: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以上5类经过鉴定并通过一定的程序确定需要保护的文物,按

  国家文物保护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2、历史建筑保护单位:

  (1)在中国建筑史或城市规划建设史上具有一定地位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建筑类型、空间、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3)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4)我国近代著名建筑师设计的代表性作品;

  (5)反映某一城市或地区传统文化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标志性建筑。

  上述5类建筑物、构筑物经过专家鉴定和必要的报批程序后被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单位。

  3、历史风貌地区的概念:

  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古镇、村落等,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

  4、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历史文化名城应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3.4,2掌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意义

  (1)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抢救我国濒危历史文化资源的需要。

  (2)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进行爱国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的需要。 .

  (3)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发展旅游业的需要。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延续历史文脉,实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4.3掌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一方面要保护好城市各时期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又要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功能更新和市民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善创造条件。

  (一)保护原则

  l、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原则:

  ①系统保护的原则。

  ②特色保护的原则。

  ③物质形态的保护与非物质形态的保护并重的原则。保护方法:

  ①开辟新区、保护古城。

  ②城市总体空间格局和历史标志的保护。

  ③城市宏观环境保护。

  2、历史风貌地区保护原则,是保护该地区的历史真实性,生活其实性和历史风貌完整性。

  保护方法:

  ①法定历史建筑的保护。

  ②逐步整治。

  ③保护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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