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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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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0 14: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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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文件精神,从1995年起,国家开始实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格考试工作从1995年开始实施。

  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一、组织领导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设《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开卷)4个科目。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 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 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 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 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 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七)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资格审核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四、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五、成绩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六、合格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七、注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工作。注册有效期自注册之日起计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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