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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做好2006年护士考试合格人员《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及五年未注册护士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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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11 11: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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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执法监督局、市属各医院、市卫生信息中心、市护理学会:

  一、根据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办理2006年护士考试合格人员<护士执业证书>的通知》要求,我市将启动2 O 06年《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工作。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依法加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按照《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护士执业准入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 O 06]3 08号)要求,现就2 0 06年度护士考试合格人员申办《护士执业证书》工作安排如下:

  (一)昆明市卫生局委托市护理学会和市卫生信息中心承担2006年护士考试合格人员《护士执业证书》及执业注册办理工作。昆明市卫生信息中心负责以有效方式通知考试合格人员及时申办《护士执业证书》。昆明市护理学会对考试合格人员申报((护士执业证书》及护士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由昆明卫生信息中心进行建档、录入数据及注册信息,统一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报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验印手续后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发放。

  (二)有执业机构的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办《护士执业证书》的同时申请护士注册。无执业地点的考试合格人员,到昆明卫生信息中心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

  (三)有执业地点的考试合格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其执业机构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及注册。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直接到昆明卫生信息中心申请办理《护士执业证书》及执业注册。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到辖区卫生局申请办证及注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申办《护士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表格及材料的初审工作,要对申请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考试合格成绩、身份证号进行认真核对,审查办证所需材料,对初审合格的人员,由辖区卫生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昆明卫生信息中心统一办理。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五年内未注册或中断注册五年以上执业护士再注册的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五年内未注册者或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到昆明市卫生局指定的临床实践基地接受3个月临床实践培训,持实践考核合格的证明,方能进行再次注册。昆明市卫生局委托昆明市护理学会负责对五年内未注册或中断注册五年以上执业护士再注册的管理工作。由护理学会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及考核方案。市级综合性医院均为昆明市执业护士的临床实践基地。办理程序为:申请人凭本人《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及聘用单位证明到昆明市护理学会办理临床实践相关手续,持市护理学会出具的临床实践介绍信,到指定的临床实践基地进行3个月的临床实践,经考核合格取得临床实践合格证明。持临床实践合格证明及护士注册所需材料到昆明市卫生信息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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