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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提醒:“零工资就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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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 1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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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上海、天津、浙江等不少省市纷纷冒出“零工资就业”群体,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零工资就业”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选用或接受劳动者从事无报酬工作。

  眼下,在国内不少城市,迫于逐年严峻的就业形势,应届毕业生的“薪”愿一降再降,更出现一批只要工作、不计报酬的“零工资群体”。

  一些毕业生面对心仪的工作舍不得放弃,又担心企业不予接纳,于是退而求其次采取“迂回战术”,不惜抛出“零工资绣球”,放弃应有的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权益,近日一项全国性抽样调查显示,有0.8%的被访者处于“零工资就业”状态。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零工资就业”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必须向其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有的用人单位称,一些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零工资”阶段是给予其“培训”的阶段。对此,有关部门指出,毕业生在进入用人单位后就成为劳动者,单位仍以“实习”等名义使用廉价劳动力是违法行为。

  此外,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提供,用人单位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接受。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有权介入和查处,用人单位必须补交所欠工资和社保费并接受处罚,查处手段包括个人投诉、定期检查及劳动者事后追诉等,用人单位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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