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考试:测量工程监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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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21:3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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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仅适用于房建中一般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测量工程以及工业厂房中土建部分的测量工程。 二、工程测量 ⒈建筑物的定位测量 ⑴建筑物定位测量前,应由建设项目法人提供规划测量位测量并确认的建筑物角标的坐标,(包括书面通知和现场坐标移交)角标一般为三点以上,其中两点作为定位测量用,其余点作为校核用。 ⑵所提供的角标施工单位应妥善保护,当角标位于建内或施工过程可能会破坏时,应在单体定位后,引至安全地方固定好。 ⑶建筑物定位测量时,以所提供的两个角标进行测量定位,然后利用其余角标反向测量校核;属角标有误时,应及时通知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代表进一步证实;属放样本身轴线有误,应重新放样。 ⑷放样后的轴线应标于龙门板上,用于基槽轴线放样,模板定位,地梁轴线复核,以及±0.00以下的墙体轴线放样,每次测量前均应先根据角标复核龙门板轴线。 ⒉轴线放样 ⑴在基础回填之前,可利用龙门板的轴线,先放样底层轴线,也可以先把龙门板的轴线后移至不影响回填土的地方,待回填土后再进行底层放样。当底层墙体或柱施工完毕,应把后移的轴线标点移至建筑物的四大角和转角墙、柱上,并用铁漆标好,这些标准轴线将随建筑物的施工一直往上引,作为本层其它轴线放样的依据。为确保框架结构中外框架的垂直和观感要求,外排柱应每柱都引通高轴线。 ⑵本层内的墙体或框架中排柱应以边轴线拉通长线进行内墙或内排柱的轴线定位。框架结构中的外排柱在通线进行定位后,还应对单柱上下层的轴线进行复核。 ⑶当墙体为框架剪力墙或柱时,在模板安装前,还应根据已放样的轴线,弹出模板安装时的内边线,作为立模定位的依据。 ⑷砌体组砌时,外围护墙应边砌边吊线校核。柱或剪力墙的模板上口引中线与标准轴线校核。梁板则根据柱、墙上口校核过的中线进行轴线校核。 ⑸阳台或出墙构件,除应从轴线外引进行定位外,还应吊垂线与低一层的阳台或出墙构件对齐。 ⒊建筑物标高复核 ⑴在建设项目法人提供规划部门测量确认的角标时,应同时提供永久性高程点,当永久性高程点距建筑物较远时,应引至建筑物四周不受影响的地方做半永久性高程点或在建筑物四周做高程桩,再把永久高程引至高程桩。高程桩应设井围护,桩身置于残积土以下,桩身为上小下大方柱或圆柱并埋设φ16圆钢,高程桩应设在不易扰动的地方,半永久性高程应定期校核。 ⑵根据永久性高程或半永久性高程,测量基底标高,在基底做标高木桩控制垫层厚度,在地梁模板上弹梁面标高线以控制地梁标高,在底层墙体上或框架柱上测出建筑物单体的±0.00基线,并用铁漆标出,作为层高的控制线。层高测量可采用挂线丈量与经纬仪测量昂角后计算层高相结合。每层施工完,相应的层高控制线应上引。 ⑶根据层高控制线引入室内转为30线或50线。室内30线或50线作为窗台控制,墙顶控制,木门窗安装标高控制,梁底和板底标高控制的依据。30线或50线还可做为天棚粉刷打底的阴角水平比较线和地面找平或找坡控制的比较线。 ⒋建筑物的总高测量 建筑物的总高测量主要是利用经纬仪测量总高点的昂角,再与±0.00基线测出经纬仪的高度,利用经纬仪与±0.00基线的距离,和总高点昂角计算经纬仪至总高点的高度,后与经纬仪高度的总和即为建筑物的总高。采用红外线测量仪时,则可直接测出总高度。 ⒌建筑物的垂直度测量 ⑴在建筑物主体封顶后,装修前,应对建筑物的垂直度进行第一次测量。待装修后,竣工前测第二次。 ⑵装修前的垂直度测量,可采用吊垂线和经纬仪相配合。垂线从屋面边轴线吊线下来,经纬仪控制垂线的垂直,垂线在底层与同轴的轴线偏差,即垂直度偏差。 ⑶装修后的垂直度测量,则可在直接从屋面的外墙大角吊垂线。经纬仪控制垂线的垂直,垂线在底层与大角的偏移,即为垂直度偏差。 ⑷一般建筑物四大角均应测量垂直度。每个大角应测量两个方向。 ⒍建筑物沉降观察 ⑴沉降观察要求采用φ18钢筋进行预制,端头垂直90°角。平直长度2.2cm的弯头作为测量点,测量点应磨成半球形或圆台状。 ⑵沉降观察点统一安装在建筑物室外标高以上50cm处。安装时,若安装点是钢筋砼柱时,则应直接焊接于柱筋上;若是砖墙,则应采用先预埋在砼预制块上,再砌上墙,沉降观察点安装时,应伸出墙5cm左右,以确保外墙装修后,沉降观察点能伸出墙2.5cm,沉降观察点安装后应上漆并标出标志。 ⑶沉降观测点每个建筑物应设不少于6个,观察点一般设在建筑物的转角和建筑物沉降缝两侧。 ⑷建筑物沉降观察是利用永久高程点或半永久高程点进行测量的。测量时应采用闭合差测量,沉降观察的目的除测量建筑物每测量点的沉降量外,最主要的目的是测出不均匀沉降量。因此,测量沉降时每次只允许采用同一个永久高程或半永久高程。 ⑸建筑物沉降观察在沉降点安装后,第一次应先测出各沉降点的实际高程,以后每上一次荷载或每上一自然层应测一次沉降观察。到建筑物封顶后,则改为每月定时观察。 三、测量责任和资料管理 ⒈除每次测量的测量方案需技术负责人确认外,每次测量后,负责跑尺、观镜、校对、复核、审核的责任人应签字。 ⒉原始记录和根据原始记录整理的测量结果均是测量技术资料。 ⒊技术负责人在每次审核测量结果时,一旦发现建筑物的垂直度或沉降有异常,有责任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隐情不报,技术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⒋专业监理工程师将定期抽查测量资料。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办理时限 窗口即到即办。待省注册部门办理完毕后,接网上通知到市监理工程师协会领回。 提交材料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可由网上下载)一式三份;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外省证书须提交原件核验); 申请人的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2年)、社保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考试与注册不在同一单位须提交调动证明; 省外考取资格来粤注册人员提交原所在省注册机构出具的未注册证明或核销注册证明; 申请人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两年未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每年40学时); 同版二寸相片两张。 10、注册人员汇总表1份,软盘一张(excle电子表格)。 以上材料,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原件备查。 3、同版二寸相片一张。 重要提示 监理工程师须将注册期内执业情况登记到执业手册上,由所在单位在年审意见页“执业单位”栏和“奖惩记录和职业道德证明”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五、省外驻粤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备案 申办范围 省外具有建设部颁发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已在本省开展工程监理业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办理程序 备案申报材料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监理协会,由监理协会汇总报8号窗口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管理科,备案通过后发放监理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执业手册。 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提交材料 1、《广东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份; 2、岗位证书复印件; 3、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第2、3、4项贴在申请表第二面贴证处); 5、二寸彩照一张(不含申请表所贴)。 六、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 直接到省注册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 1、《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1992年建设部18号令) 2、《关于省外驻粤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粤建注发[2002]26号) 3、《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1992] 建建监字第21号) 4、《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违法后果 按照《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停止执业、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限期四年不准参加考试或注册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因监理工程师的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还应撤消其注册,收缴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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