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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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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23: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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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信息阶段
省教育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包括申请教师资格的对象与条件、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时间与地点等)

  准备材料阶段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影印件(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一式一份);
4、在省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影印件(一式一份);
6、《申请教师资格者思想品德鉴定材料表》(一式一份);
7、《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鉴定表》(一式一份);
8、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证明(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提供)。
(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只需提供1、2、3、4、6的材料)

 
 
  申请阶段
申请人向所在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上材料。

  初审阶段
省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核准阶段
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上报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个法定工作之内对申请人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意见,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及时通知申请人。经认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单,由省教育厅在《江西教育网》上公布。

颁发证书阶段
1、高等学校对已被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全国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并报省教育厅验收后编制《教师资格证书》编号。
2、高等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统一编制的号码,填写被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报省教育厅验印后及时发给被认定教师资格人员。

说明:1、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暂不受理社会人员申请;
2、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程序,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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