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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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7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2007年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以下人员: 1.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2.社会人员(包括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的教师、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二)2007年暂不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1.在同一年内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的人员; 2.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 3.其他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初中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到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到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办理。各单位于2007年4月底以前将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表册、数据报送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的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学历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 3.《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 4.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5.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并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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