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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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3 13:3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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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客观公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考务工作是指除命题组卷外与考试有关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附件1)。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考试的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省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考试考务工作。考试管理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第六条 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为考点,考点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第七条 考场一般设在具有计算机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考试定点学校设主考1人,副主考2—3人。 第八条 考区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和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违纪与意外事件处理制度及考试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章 报名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试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确定本地区报名的具体时间、地点、报名方法及注意事项,并在报名日前15天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考区按照考试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报名期间各考点设专人负责报名咨询、资格审核、计算机录入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报考人员按公布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报名。 (一)申报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申报表;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4、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二)申报中级资格考试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 (三)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单纯复印件无效)。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考点要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四章 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考场设置应以方便考生答卷、方便监考人员检查、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和考场纪律为原则。 第十五条采用纸笔考试的考点应根据考生人数和类别设若干考场。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前后左右间距一般应在80厘米以上。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得使用阶梯教室。考场内应配备2至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应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附件3)。 第十六条 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考点应根据考生人数和类别设若干考场,同时设立考场休息室,休息室应与考场相连或相近,考生按要求提前进入休息室。考场入口与出口相分离,保证两场应试人员不得接触。 第十七条 考点应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并于考试前1个月向考生核发准考证(附件4)。在核发准考证前,考区应组织对各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应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考点应在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考场,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考场门口应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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