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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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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2 13: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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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临床医学各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行医权的医师。

  第五条 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十四个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三十二个子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

  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 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专业,申报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第九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

  1、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六年;

  3、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二)副主任医师

  1、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医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3、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4、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二年;

  5、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三)主任医师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四)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治医师任职资格:

  1、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三年;

  2、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五)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1、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外语能力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要掌握一门外语,并能通过临床医学专业外语职称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二)长期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外语的要求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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