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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0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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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1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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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报考要求

  (一)申报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2、《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一份;

  3、本人近期大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必须与《报名申报表》相片一致)。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提交培训合格证书。

  (二)凡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考代码在026至088之间(含026、088)的人员,在报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外地人员因工作调动到我市,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

  (四)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和档案号(历史考生只能使用原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实行滚动计算)。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六)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七)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八)从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病案信息技术(初级士为012、初级师为025)1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增加全科医学(中医类027)、社区护理(096)、病案信息技术(112)3个专业类别;中级资格将取消原肿瘤学(063)1个专业类别,在2006年度未通过肿瘤学专业考试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报考肿瘤内科学、肿瘤外科学或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

  (九)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代码为026至083(含)之间的各专业“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均改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两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除此之外的各专来自医学教育网业各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十)提交的材料要求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复印件验证盖章)。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五、其他有关问题

  1、凡在东莞市合法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限制,但一定要符合准入资格要求才能报考。

  2、凡报考中级或师级的聘用技术人员,其在外省(市)获得的下一级别(师级或士级)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东莞市人事局确认后予以承认(附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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