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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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4 13:4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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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事局、卫生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秘〔2007〕8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二、报名条件 (一)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类(中级) 根据卫人发〔2000〕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1、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类 1、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4)报考护理学(师、中级)者须提交执业资格证书。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以上。 (2)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以上。 (3)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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