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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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16 9:2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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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规章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9.10.29 实施日期:1999.10.29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1999]590号 部各直属设计院,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造价专业队伍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与审批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四章 报名与审查程序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质量,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的要求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水利行业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配备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证和注册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认证和注册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审批。 (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考试与审批 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三年考试一次。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拟定考试工作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指导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考场监督、判卷等考务工作。考场监督巡视、判卷等具体工作在各流域之间分别交叉进行。 第九条 凡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6年。 (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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