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06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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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3 16: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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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考函[2006]21号 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 1996〕77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79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 (三)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三、考试成绩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报名办法 (一)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要求全部报考人员提前到就近的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网点办理网上支付卡。 (二)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6年6月6日至2006年6月20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 (网址: www.bjpta.gov.cn,下同) ,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三)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06年6月6日至6月17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 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并用 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贴好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资格审核表》中工程造价年限证明,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工程造价业务主管部门(指经营部[处]、预算部[处]、基建处[室]等相关部门)核实,在规定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未设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报考人员须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执照、护照,下同)、学历证书、 工程造价年限证明 (上述证件均为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 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 2006年6月20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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