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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复习指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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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20: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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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价款和索赔的处理与计算

第一节 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施工合同即建安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安工程,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一、合同类型的分类施工合同的类型有多种,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不同的项目特性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在案例分析中,一般是侧重以付款方式对合同进行分类,其划分及适用情况如下。
(一)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够比较精确地计算、工期较短、技术较简单、风险比较小的项目。
(二)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在应用中主要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的一种合同类型。此类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有: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不明确的项目;风险很大的项目。

二、合同类型的选择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主要应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项目的规模若项目规模较小,则以选择总价合同较好。
(二)项目的竞争程度若项目的竞争程度比较激烈,则可优先选择总价合同。
(三)项目的复杂程度若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不宜选择总价合同。
(四)项目中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若单项工程的分类详细明确,但工程量预计会有较大的变化,此时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
(五)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若项目非常紧急,准备时间很短,则应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二节 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案例分析中,无论是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合同纠纷的处理,还是索赔事件的分析,都是以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条款为依据的,因此施工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案例分析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知识点。施工合同的条款包含的内容很多,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出发,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发包人的工作应明确发包人应该完成的工作内容,如土地征用、“三通一平”、地质资料及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等。另外还应注意两点:
(1)发包人可以将其工作内容委托承包人进行,但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从而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带来损失的,应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并顺延工期。

二、承包人的工作应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作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2)按合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及生活设施,但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按合同约定负责其保护工作,若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理;
(4)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三、工期可以顺延的原因因以下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价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对于其余情况,特别是由于承包人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另外此处还应注意时效问题。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

五、争议的解决以及停止履行合同的条件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和解或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约定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在合同条款内应明确以下内容: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项;
第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中关键是要指明仲裁委员会。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才可以停止履行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节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与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会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并可能造成承包人的损失,这些均应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地顺延工期。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与处理的步骤如下:在设计变更后,首先由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工程价款,其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是: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则可由承包人提出一个适当的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第四节 施工索赔的内容与程序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身的过错,而是应该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一类事件。施工索赔是索赔中的一种,是指由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的、旨在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的索赔。
一、施工索赔的内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施工索赔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这里所提到的自然条件及人为因素主要是与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相比而言的。在处理此类索赔时,一个主要掌握的原则就是所发生的事件应该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预见的,特别是对不利的气候条件是否构成索赔的处理上,更要把握住此条原则。

(二)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在处理这一类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工期延长或延误的影响因素属于非承包人本身的原因;
(2)如果是由于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变化等)造成的工期延长或延误,一般情况下业主可以批准承包人延长工期,但不会给以费用补偿;
(3)如果是属于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或延误,则承包人除应得到工期补偿外,还应得到费用补偿;
(4)如果是根据网络计划(网络图)处理此类索赔,则要注意的是,即使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但如果其延误时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只能得到费用补偿。
(三)固施工临时中断而引起的索赔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不合理指令所造成的临时停工或施工中断,从而给承包人带来的工期和费用上的损失,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四)因业主风险引起的索赔这是指由于业主承担的风险而导致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增大时,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此时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要明确哪些风险是由业主承担的;另一个是在发生此类事项后,承包人除免除一切责任外,还可以得到由于风险发生的损害而引起的任何永久性工程及其材料的付款及合理的利润,以及一切修复费用、重建费用等。

二、施工索赔的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施工索赔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对此应有很好的理解。按照有关规定,施工索赔的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补偿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则可视为索赔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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