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省]2007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免考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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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9 12:1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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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并已获得资格 证书 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是否参加外 ( 汉 ) 语考试由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行决定。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 1 、能力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人员;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地、州 ( 市 ) 级拔尖人才; 2 、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 3 、取得非本民族语言文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4 、 县 ( 市 ) 及以下 基层 单位(含自治区、地州属企事业单位驻县及以下基层单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的; 5 、近五年每年有半年以上(含半年)在野外从事农(牧)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 6 、 男 55 岁、女 50 岁以上,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年龄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 12 月 31 日之前) ; 7 、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 全国和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人事部将根据每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确定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 (一) 达到国家每年公布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标准者,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从考试当年算起)。 (二)达到自治区职称外 ( 汉 ) 语考试合格标准者,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外 ( 汉 ) 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从考试当年算起)。 四、凡涉及免考或放宽要求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审批表(见附件),申报中级的经所在单位审查,报各地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审批;申报高级的经所在单位审查,由各地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批。 五、各地区、各单位和各系列 ( 专业 ) 职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职称外 ( 汉 ) 语考试的管理工作,在推荐、受理评审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职称外 ( 汉 ) 语考试政策规定执行。在职称外(汉)语考试中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处,取消当年的任职资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的规定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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