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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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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3 16: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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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死亡;

  (二)服刑;

  (三)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告。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二)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三)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四)投资机会研究;

  (五)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六)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七)工程项目评估;

  (八)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九)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或政府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其工程咨询业务。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也可以主持其他项目业主委托本单位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成的咨询文本,应征得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和业主利益;

  (二)客观、公正执业,保证工程咨询质量;

  (三)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工程咨询单位;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因工程咨询质量问题给委托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工程咨询单位承担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应据此对签字盖章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 庄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若违反本规定,经注册初审机构查证核实,报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批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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