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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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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3 16: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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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 条汪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在执业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和工程咨询单位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登记在证书的“执业情况记录”栏中。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水平的,考核认定一定数量的人员,获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注册执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发展计戈候员会共同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4月。

  第三条 考试科目分为《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等五个科目。

  第四条 考试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参加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五条 凡符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咨询概论》、《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科目:

  (一)符合考核认定范围,但在考核认定中未获得通过的人 员;

  (二)获国家计委或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及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2002年底前按巨家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四)通过国家执业资格考试,获得工程技术类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地方设置,须经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写或指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参考书目和辅导材料,负责考试培训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有关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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