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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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20:5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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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程咨询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83号)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各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注册登记初审机构,负责当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现就我省开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返娜嗽保爰尤肭医瞿芡奔尤胍桓鼍弑腹こ套裳ノ蛔矢竦牡ノ唬∈刂耙档赖拢矣辛己玫墓こ套裳导ǎ娇缮昵胱⒉帷?/p> 二、申请程序和要求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规定的专业划分,进行专业类别注册。最多只能申报两个专业,即一个主专业和一个辅专业。 申请材料包括: (一)用《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系统(执业单位版)》软件填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申请表”(简称初始注册申请表),生成电子文件1份,并打印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另附与初始注册申请表一致的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片1张(彩色、黑白均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2份,复印件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申请人的职业道德证明。上述材料各2份,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四)执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与其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2份,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五)2003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认定人员,需提交“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合格人员培训班结业证书”及复印件2份,复印件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三、业绩认定标准 (一)业绩范围 按照管理权限,已经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 (二)业绩数量要求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个: l、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项; 2、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项; 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不少于2项; 4、项目评估报告不少于5项; 5、项目后评价报告不少于5项。 (三)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业绩证明材料应包括业绩文本封面和署名页,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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