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07咨询工程师考试应试须知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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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12 12: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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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 ]为准。 5、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三、注意事项 1、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六十分钟内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2、拿到试卷、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3、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也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4、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和《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处理(有关违纪处理规定见下页)。 5、同一考生参加不同科目考试的准考证号和考场号、座位号不一致,请务必按各科目的考场、座位号入座,准确填涂自己的准考证号。 考试时切记携带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及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国家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 [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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