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改革委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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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5 20:5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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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委员会,各工程咨询单位: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以下简称29号令)、2005年第23号公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5]2900号),现将我省申报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负责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和申报。我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的有关申请受理、组织初审、执业检查等基础性工作由工程咨询协会协助我委进行。 二、我省所属工程咨询单位,特别是无主管部门的经济实体,无论何种经济所有制性质,都按注册属地原则报送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申报电子、文本材料,由工程咨询协会接收(协会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06号,联系电话:0871-3113279)。 三、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申报工作分期分批进行。先启动原已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预备资格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丙级资格单位以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临时资格等单位的资格认定申报,包括这三类资格单位的资格转正、升级、专业增项工作;初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认定的单位也同时进行,初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从申请丙级资格开始。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和申报材料要求》)。 原已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因其达标宽限期延长至2006年8月31日,这些单位的资格认定申报工作安排在下一批进行,届时另行通知。 四、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 范围三部分。资格条件中涉及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数量、高级职称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比例、咨询专业配备的技术人员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数量以及咨询服务范围项目业绩数量等定量标准要严格执行。 五、 有关处罚规定。第29令规定了未取得资格单位及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申请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三)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和材料要求》 二oo六年元月二十六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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